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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 自然法 权利 人权
来源:www.legal110.com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9  

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格林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L .亨金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平等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自由繁荣的国度》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

 

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爱德华•S•考文

 

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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