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 站
 资讯中心 | 普法学堂 | 司法考试 | 律师星空 | 法律资源 | 保障联盟 | 法律专区 | 法律人才 | 法律社区 | 法律博客
服 务
 咨询服务中心 | 法规资源中心 | 法律保障联盟 | LPS计划 | 法律专题 | 法律人才招聘 | 客服中心
 | 办案手把手  | 法律会所  | 聘请律师  | 法谚法语  | 笑话趣闻
热门关键字: 法律  法院  律师  司法  案件
当前位置
主页 > 普法学堂 > 跟我学法律 > 文章内容
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 主讲人: 王辉才
来源: 作者:王辉才 发布时间:2007-08-09  

      1、有关规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有关说明

这关系到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但是在工商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最终确认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住所地。此时,法人的注册登记地址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多营业地或多办事机构的法人普遍存在,也很难区分主、次。为统一操作,对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
  此问题在讨论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地是唯一的,实行工商登记制度,如果发生变化,应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地即可。如果对实际营业地进行确认,对原告是不利的。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法人工商登记地或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有一处在受理案件法院辖区,此法院对案件就具有管辖权。但此两种意见都突破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

3、律师办案实录


(阅读次数: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信用卡被盗用 责任谁承担   下一篇:诉讼时效制度解析 主讲人:王辉才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 新劳动合同法讲解(二)主讲人:田
· 合同法讲义
· 新劳动合同法讲解(三)
· 新劳动合同法讲解(一) 主讲人:田
· 第二讲: 共同犯罪
· 第一讲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主
· 第三讲:罪数 主讲人:王辉才
· 诉讼时效制度解析 主讲人:王辉
· 第四讲:关于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1) 主讲人:F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4)
· 人大民法学精品课程讲义(三)
 相关文章
· 诉讼时效制度解析 主讲人:王辉
· 第一讲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主
· 第二讲: 共同犯罪
· 第三讲:罪数 主讲人:王辉才
· 第四讲:关于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
· 合同法讲义
·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1) 主讲人:F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2)主讲人:FA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3)
·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4)
·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法律110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网荟萃
客服电话:010-67186802(5X8小时) 传真:010-67168129 客服信箱:service@legal110.com
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4008-110-110转法律110(7X24小时)
通信地址:北京市崇文区白桥大街22号北京工商联大厦712室 邮编:100062
主办单位: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060303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