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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和一般规定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它的基木含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
民法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肯定建立起来的新秩序;二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便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和促进社会经济流转的正常进行;三是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诉讼成本。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有两类:一是普通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即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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