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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 1994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 11 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5 年 1 月,劳动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经验并借鉴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新合同法送审稿 ) 》,并报请国务院审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新合同法 ) 》 ( 以下简称新合同法 ) 。新合同法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 被国务院第 11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5 年 2 月 1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6 年 4 月 6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完成劳动合同法新合同法征求意见第二阶段情况的收集。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和多方权衡之后,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合同法四次审议稿)》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审时以绝对高票通过。 那么,这部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将给劳动者带来什么?对于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会来说,又意味着什么?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可能会有重大的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审时度势、未雨绸缪,企业家们面对法律的巨大变化,有必要调整管理思路、预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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