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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1999〕6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05
(
1999
年
1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2
次会议通过,自
1999
年
2
月
16
日起施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
1998
〕
78
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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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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