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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强征公交候车亭广告牌 律师建议行政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21  
4月11日,站在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路西关车站的公交候车亭,看着广告牌上的千姿牡丹花画面,洛阳某广告公司的经营者王某心情极为复杂。

  “我们广告公司与公交集团公司签有站亭广告经营协议,但政府为了营造牡丹花会的热烈气氛,把我们经营的公交候车亭广告强行征用一个月。广告主认为我们违约,表示要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索赔。我们的损失谁来负责?”与王某有着同样困惑的广告公司约有十家。

  事件———强征令广告公司被迫违约

  “4月1日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洛阳市各户外广告公司必须发布20%的牡丹花会公益广告画面的要求,我们广告公司已经进行了落实。但管理部门后来说,牡丹花会宣传氛围不够热烈。”王某说。

  王某告诉记者,4月2日下午,洛阳市公共事业局下属的公交集团公司召开紧急会议,要求4月9日24时前,洛阳市所有公交候车亭广告牌和的士候车亭广告牌全部征用,立即停止发布商业广告,将客户画面撤换为牡丹花会公益画面,征用时间为4月9日至5月  10日。

记者在洛阳市公共事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公交媒体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上看到,公交所有媒体,每年征用2次(春节和牡丹花会)。其中,花会期间为4月1日至5月10日。在两个征用期间,公交站亭广告位全部征用。

  这份通知明确要求,所有经营公交媒体广告公司,均应按照市里要求保质保量发布公益广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获知此消息,我感到不理解。作为合法经营单位,广告公司照常纳税,我们经营的公交站亭广告牌为什么可以随便被征用?而且,我们与广告主签订有广告发布协议,目前正在执行。”经营公交站亭广告牌的一些广告公司向签约单位———洛阳市公交集团公司提出异议,希望能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各自履行义务,但得到的答复却是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将解除广告公司与公交集团公司之间的协议。

  据了解,这些广告公司与公交集团公司签署有站亭经营协议,由广告公司投资设置候车亭,可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同时交纳管理费。

  争议———广告公司赔偿损失谁负责

  “洛阳牡丹花会要树形象要出氛围无可非议,但我们与广告公司签订有广告发布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品牌的广告负责人在采访中说。

  尽管广告主们十分清楚广告公司的无奈,但广告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暂停发布商业广告,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广告公司应赔偿损失。据了解,有很多在国内外有知名度的大品牌在洛阳站亭长期投放广告。

  某广告公司的经营者无奈地说:“广告公司违约是无可置疑的,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但让我们埋单是没有道理的,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渠道寻求帮助。”他认为,每年的牡丹花会都是洛阳的重点工作,让广告公司适当发布免费的公益广告是可以接受的,也应该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但是广告媒体全部被征用,让人难以接受。

  而洛阳市一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公益广告是城市的靓丽名片,在洛阳的企业有责任有义务为牡丹花会做贡献。”公交候车亭广告位于洛阳市主要交通干道,车流如潮、人流如织,覆盖面广、受众群体大,宣传效果好,能让中外游人充分感受牡丹花城的魅力,感受花开时节古都洛阳浓郁的牡丹氛围。

  建议———可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认为,“洛阳市有关部门在作出征用候车亭广告牌的决定前,应按照依法行政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行政机关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损害到有关企业、公民的权益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一方以一定补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郑州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认为,“公益广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公众生活正在发生而且将持续发生着巨大影响。但目前公益广告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主要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保障体系。在行政干预下,让相关企业和公民自行承担因发布公益广告产生的费用、损失,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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